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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师*、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师*、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4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师*、张*在规定期限未交纳上诉费,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师*、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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