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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赵**与张**系夫妻关系。现因原告急需用钱,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推托不还。诉请判令张**、赵**偿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24000元(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另计。

被告辩称

被告张**、赵**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偿还借款。因被告生意出现难处,现在暂时无力偿还。等经济形式好转,将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原告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张**向张**借款40万元。

2、转款凭证一份。证明张**向张**账户转款40万元,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

3、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张**、赵**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张**与赵自先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3日,被告张**向原告张**借款40万元,并为张**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同日,原告向借据约定的张**账号转款40万元。借款后,张**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已付清至2015年7月12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为原告张**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张**、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要求张**、赵**偿还借款40万元及2015年7月12日之后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按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保全费2640元,由被告张**、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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