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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金海安防**沈丘项目部、黄*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百年金海**限公司周口沈丘项目部、被告人黄*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李*及辩护人王**,被告人黄*及辩护人鲁鸿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百年金海**限公司周口**目部,为谋取公司在沈丘平安城市二期项目施工的照顾,及时回收工程款以及顺利承揽后续工程,该公司周口**目部经理黄*在时任沈**法委书记朱*的办公室,分别向其行贿10万元、20万元,合计30万元;2013年2月份,借在郑州吃饭之机,经周口**目部代理经理胡*向朱*行贿10万元。以上三次共向朱*行贿40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百年金海**限公司周口市沈丘项目部及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百年金海**限公司周口市沈丘项目部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及行贿事实均无异议,但均辩称,百年金海安防**公司并未设立沈*项目部,本案的犯罪主体是百年金海安防**公司,而不是百年金海安防**公司周口市沈*项目部。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百年金海**限公司周口**目部,为谋取公司在沈丘平安城市二期项目施工的照顾,及时回收工程款以及顺利承揽后续工程,该公司周口**目部经理黄*在时任沈**法委书记朱*的办公室,分别向其行贿10万元、20万元,合计30万元;2013年2月份,借在郑州吃饭之机,经周口**目部代理经理胡*手向朱*行贿10万元。以上三次共向朱*行贿40万元。

认定依据: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至2012年底,我负责周口区域项目,任项目经理。2009年以来,百年金**司在沈丘承接有两个工程,2011年底在沈丘县公安局有一个平安城市二期工程,在运作这两个工程项目期间,我给时任沈**法委书记朱*送过30万元人民币,胡*给朱*送过10万元人民币。这三次共计给朱*共送40万元人民币。

2012年6月份,我和胡*一起到朱*的办公地方,胡*在楼下等我,我到朱*办公室给他10万元钱;2012年8月份,经我的手以同样的方式,给朱*送了20万元,2次共30万元,都是百年金海公司给我转的款,10万元是2011年12月转给我的,20万元是2012年7月份给我转的,当时给我转的是25万元,我用其中的20万元给了朱*。

大概2012年下半年,我给胡*交接时对胡*讲,公司还需要再给朱*10万元钱,让她落实一下。后来听说百年金海公司给胡*转了10万元,经胡*的手送给了朱*。当时给他送这40万元钱,为了让朱*在回款申请书上签字,更快给我们回款。

2、证人胡*证言:2009年1月至2012年11月份,黄*是周口市场的项目经理,2013年以后我接管的周口市场的项目经理。周**域经理黄*曾给沈**法委书记朱*送过30万元钱。黄*每次给朱*准备送钱时都叫上我。2012年6月,黄*说要找朱*协调工程项目,她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一提红酒盒,盒内应该是钱,她自己提着红酒盒去了朱*办公室,她从朱*办公楼下来后给我说给朱*送了10万元现金。

2012年8月份的一天,黄*先给朱*电话联系后,开车拉着我一起去沈丘县政府院里,让我在楼下等她,她带着事先提好的信**茶叶盒去他的办公室,过了一会黄*从朱*的办公楼下来,给我说钱给朱*送过了,送了20万元现金。

大概在2012年下半年,黄*给我打电话给我转10万元钱,说是给朱*送的钱,这10万元钱就一直放在我那,直到2013年春节上班后才送的。

3)、证人朱*证言:2011年7月-2013年7月,我在任沈**法委书记期间,百年金海**项目部负责人黄经理三次给我送了人民币40万元,第一次10万元、一次20万元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还有一次是公司一副经理和黄经理在郑州东区吃饭后黄经理送给我10万元现金,装在酒盒子里。目的是为了加快工程协调和进度,加快审计决算速度,也是对我的协调帮助表示感谢。

4)、证人李*证言:证实经黄*的手给朱*送过30万元,经胡*的手给朱*送10万元,一共40万元。

5)、证人陈*证言:公司在周口设有办事处,每个项目设一个项目部,2010年至2013年间,周**事处在沈丘县有关项目上设有项目部,经理是黄*。2012年7月份前后,我公司在沈丘承接的平安城市二期项目完工,当该项工程第一笔回款后,黄*给我汇报说时任沈**法委书记朱*,也就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一直没有在回款申请书上签字,存在刁难行为,需要做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我同意由黄*先提出拨款申请,在8%工程预算劳务费金额内给黄*拨款。此经费由黄*自行支配,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帐为准。当时胡*是黄*的助理。

6)、刘**证明材料:2015年8月27日证明其在百年金海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因转账业务需要,曾以其名义办理过浦发银行卡:62×××45,账号上所有资金均为公司财务转入,资金使用也是公司经营使用。

7)、胡*银行交易明细表、来帐凭证、黄*、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卡号为62×××45、账户名为刘**的账户于2011年12月28日向账户名为黄*、卡号为62×××46的账户转账10万元;2012年7月25日转账25万元;

卡号为62×××45、账户名为刘**的账户于2012年10月17日向账户名为胡*、卡号为45×××15的账户转账10万元,当日取出。

8)、公司性质证明文件、通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等。

9)、百年金海安防**公司《关于成立周口市沈丘项目部的通知》证明:公司成立周口市沈丘项目部,任命黄*同志为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内一切事宜。

10)、黄*任职履历、任命通知:证实2011年1月-2013年2月,黄*任职项目经理,负责周口区域业务。

11)、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百年金海**限公司成立的周口市沈丘项目部,办公地点设在沈丘县,负责周口**公司全面工作,故根据行政管辖范围,在认定单位主体时认定为周口市项目部,实际应为百年金海**限公司周口市沈丘项目部。

12)、合同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发票等文书。

13)、被告人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百年金海安防**沈*项目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黄*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百年金海安防**沈*项目部和被告人黄*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辩称:百年金海**限公司并未设立沈*项目部,本案的犯罪主体是百年金海**限公司,而不是百年金海安防**沈*项目部的辩护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其辩护理由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百年金海**限公司周口市沈丘项目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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