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新**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功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功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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