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河南华**限公司、河南华**限公司新密分公司、郑州安**限公司、王**、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河南华**限公司、河南华**限公司新密分公司、郑州安**限公司、王**、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受理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36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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