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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田**、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田**、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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