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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鹏诉被告曾绮玲、漯河**有限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鹏诉被告曾绮玲、漯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4年1月10日曾绮*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漯**公司、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曾绮*拒不偿还借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曾绮*、漯**公司、郑**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曾绮*、漯**公司、郑**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按日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曾绮*、漯**公司、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曾绮*、漯**公司、郑**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曾绮玲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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