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敬伟诉被告靳**、天安财产**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敬伟承担。保全费22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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