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某某、舞阳县孟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0000元变更为21262.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其邮寄送达了舞阳县人民法院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