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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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