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郏县信用社)与被告付**、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信用社以付**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付玉军、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保全费320元,共计601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