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王**、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魏**、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