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郏县信用社)与被告付**、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郏县信用社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豫0425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对马**在郏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付**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郏县信用社申请撤诉,继续冻结马**存款已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账号为00000000513641278889、622991112701092780的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行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