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被告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被告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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