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郏县信用社)与被告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郏县信用社,本院于2016年作出(2016)豫0425民初278号民事裁定书,对王**在郏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张**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郏县信用社申请撤诉,继续冻结张**存款已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显账号为00000000568461270889的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行存款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