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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