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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于少恒、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于少恒、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民一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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