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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虎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临颍联社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养父张**于2012年12月25日因病去世,原告对养父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其财产均由原告继承。在清理原告养父遗物时,发现原告养父留有被告的活期存单一份,存单有存款5240元,原告多次持存单向被告取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存款524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持有张**的存款单无异议,被告不是不支付给原告存款,而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临颍联社新城路储蓄所给张**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为换折),存折中结余金额为7408.65元。后不段存取发生业务,截止2012年11月25日,存折中结余存款5240.47元。2012年12月29日,张**因病去世。经临颍县**民委员会及小组群众代表协商,张**生前无子无女,独自一人,埋葬后事由其义子张**承担,张**所有遗产全部由张**继承。原告张**在清理张**物品时发现张**活期存折一本,后经多次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无奈原告诉于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存款52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生前持有的存款单,是被告下属储蓄所出具,庭审中被告对此存单无异议,对张**生前与被告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储户张**生前独自一人,无妻、无子无女,生活主要有其侄子原告张**抚养。张**去世后,原告张**对张**进行了埋葬,尽了生养死葬义务。根据公平及公序良俗原则,原告张**对张**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原告张**请求被告支付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临颍联社以原告张**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付存款,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付原告张**继承张**的存款524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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