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上诉人临**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