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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汇**有限公司与漯河银**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汇力实业(**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漯河银**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银**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漯河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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