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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要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要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要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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