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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高和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高和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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