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谷**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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