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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