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王**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一终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王**与河南**平公证处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王**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周**、玛纳斯**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康县老冢镇北行政村第三村民组与太康县老冢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山县**有限公司与王长城、太康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张**、曹**其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凌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