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东风路支行诉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州东风路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东风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东风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农业**州商都支行与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州金水支行诉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韦**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