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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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