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扶*、扶*甲、扶*乙与被告扶*丙、扶*丁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扶*、扶*甲、扶*乙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扶*、扶*甲、扶*乙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扶*、扶*甲、扶*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付某某诉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商协会诉连亚*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志航与凡胜利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海**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牛某某诉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荆**、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