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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诉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某某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9月4日,原告付某某与郑州中**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陈**委会在本村规划内提供给原告长17米、宽12米的土地一幅,共计0.306亩,租赁给原告付某某永久使用,原告于当日交给该村委会租赁费36000元。2001年4月23日,陈庄**员会为原告付某某出具建房许可说明,后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居住。2015年5月3日晚12时36分,原告妻子李**多次拨打110报警称其位于陈庄村的房子被强拆,请求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本案原告付某某的妻子李秀丽拨打的110系郑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报警系统,郑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应及时与辖区内公安机关进行衔接,确保及时执行指令。本案原告所诉的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属郑州市公安局的下级机关,接受郑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付某某不服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是适格的行政主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某拨打110报警,110报警指挥中心也指派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予以出警,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已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故上诉人如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则有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8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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