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其实名孙**,是涉案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原告起诉被告孙**主体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王**在法律文书制作之前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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