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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河南中**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喻*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喻*申请撤回上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喻*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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