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喻*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喻*申请撤回上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喻*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