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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路军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路军升、路**、李**、路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军升、路**、李**、路军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路军升、路**、李**、路军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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