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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兰高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兰高峰、侯**、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高峰、侯**、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兰高峰、侯**、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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