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吕**、吕**、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吕**、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吕**、吕**、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