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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董**、董**、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董**、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董**、董**、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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