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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杜**、贾**、杜**、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贾**、杜**、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杜**、贾**、杜**、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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