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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刘**、杨**、杨**、杨**、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提起诉讼。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杨**、杨**、杨**、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杨**、杨**、杨**、袁**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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