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赵**、赵**、卢**、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提起诉讼。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赵**、卢**、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赵**、卢**、赵**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