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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中国人民**司舞钢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舞钢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梁*于2015年6月10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人民**支公司赔偿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评估费、车辆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6324.7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人民**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华立冬,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支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司舞钢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司舞钢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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