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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王**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李**偿还王**钱款5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承担。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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