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丰县煌**责任公司与李*、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宝丰县煌**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宝丰县煌**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丰县煌**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李*、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宝丰县煌**责任公司撤回对李*、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宝丰县煌**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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