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范**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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