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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旅游局与张**、河南广**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颍**旅游局因与被上诉人张**、河南广**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以下简称河**电网络临颍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3年3月6日向临**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旅游局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209242.4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临颍**旅游局申请追加河**电网络临颍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临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河**电网络临颍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漯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临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临颍**旅游局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临颍**旅游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尼俊宝、胡**,原审被告河**电网络临颍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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