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法庭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花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王**继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有志诉被告杜自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昌诉被告李**、中国大地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娟诉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与被告张**、潘**、方付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临颍县**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段**、段瑶瑶与被告段自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