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其与被告达到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53元,减半收取为5377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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