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闫*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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