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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河南金**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河南金**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原告系被告的职工,于1975年8月进孟州**工总厂(即被告)工作。1994年与被告签订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以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原告与政府、各级劳动部门交涉不计其数,但至今不予办理,导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按照与原告同期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由于其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导致原告至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32.4万元(从2007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按照每月退休工资1800元,计算15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损失的请求属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原告应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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