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磊**限公司与被告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磊**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磊**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县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温县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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