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位于南阳市张衡东路路南,属于宛城区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为南阳市宛城区张**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该住所地属南阳市宛城区辖区范围,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民法院处理,诉讼费42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及填写完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