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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南阳市**联合会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南阳市**联合会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350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曹**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宛**商联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350号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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